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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商品房认购书有哪些陷阱

2020-12-17 22:16:05浏览量(

摘要:澄迈房子,1、内容过于简单,仅包括房屋地址、面积、价格、交楼日期等;2、对分摊面积、税费、违约责任、配套设施、装修标准、海南房地产交付及定金的退还或丧失的条件、物业管理等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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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有哪些陷阱 澄迈县买房,能用有限的钱,在澄迈买到舒适的房子是我们都希望的梦想。因此,澄迈买房掌握什么技巧才不会吃亏呢?

商品房认购书有哪些陷阱

1、内容过于简单,仅包括房屋地址、面积、价格、交楼日期等;

2、对分摊面积、税费、违约责任、配套设施、装修标准、海南房地产交付及定金的退还或丧失的条件、物业管理等诸多内容不作规定或者不作详细约定;

3、海南房产商以隐瞒重要事实,如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进行销售,欺骗澄迈县购房者,让澄迈县购房者先签认购书,收取定金,后签预售合同,骗取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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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品房认购书

商品房认购书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双方约定在签订认购书后,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为澄迈县购房人保留房屋,不得自行售于他人。

商品房买卖中的认购书定金如何处理

1、当事人双方依照认购书的约定,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时:

双方当事人依照认购书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预售或者销售合同,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海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海南房价款。因此,澄迈县购房者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交纳的定金,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时抵作海南房价款。

值得注意的是,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双方签订认购书的目的达到,认购书的效力终止。如双方当事人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销售行为不能达到时,也不得再用认购书的定金条款,追究对方当事人的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的定金是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如果买受人一方拒绝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则无权要求出卖人返还定金;如果出卖人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买受人。

3、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四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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